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种类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2、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规等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务被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4、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5、对本机关存在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1、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效能告诫处理。
2、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