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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部署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收费专项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部署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收费专项检查


文章来源: 国家发改委网     发布日期: 201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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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文件要求,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关于开展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651号),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收费专项检查。
    通知指出,专项检查从8月1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行政机关及下属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属企业等)。检查时限是2009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连续性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部分省(区、市)开展循环交叉检查。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延长收费时限收费的行为;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转移给下属单位,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行为;利用行政职能,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许可的前置条件,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利用行政权力或行业垄断地位,以签订自愿服务协议等形式,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等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通知强调,此次检查涉及收费单位较多、项目多、环节多、技术性强、检查难度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推进专项检查顺利开展。要合理安排时间和人力,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确保检查取得实效。要注重加强调研,认真听取企业对质检系统收费的意见建议,对于不尽合理或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偏高的收费标准,以及企业的合理诉求,要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当地党委、政府及收费政策制定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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