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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文推动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文推动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文章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0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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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新兴战略性产业。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市场失灵问题,引导创业投资投向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型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支持自主创新和创业。

    通知明确,参股设立的基金要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具有鲜明的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基金要以一定比例投资于早中期企业,鼓励参股设立主要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天使基金。基金的投资导向要在其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中明确体现,并在运作过程中切实落实。

    通知规定,参股设立的基金由国家资金、地方政府资金及社会募集资金构成,以社会投资为主,包括各类投资机构、大型企业、境外投资者及管理团队等。每只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5亿元,国家资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且不控股。地方政府参股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资金。社会募集资金比例应大于60%。对于参股设立的天使基金,国家资金参股比例可适当放大。

    通知指出,按照参股设立基金的投资导向、出资结构等指导性要求,基金管理团队和股东研究提出基金设立方案和章程,并落实资金。基金设立的基本条件成熟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上报基金方案和基金章程,并提出申请国家投资的资金额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复核确认基金章程、出资金额及受托管理机构,并将资金拨付受托管理机构托管账户。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基金章程约定的资金到位条件和程序拨付国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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